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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同志骂BF“老玻璃”索赔5万元

 
    骂人“老玻璃”的代价可能是5 万元。台北市一对男同志,因感情纠纷争吵,一方脱口公然指对方是“同性恋”、“老玻璃”、“鸡奸我”,台北地院审理后认为,“老玻璃”、“鸡奸我”客观上贬抑对方社会评价,判决应赔偿精神抚慰金新台币5 万元。

本案特别的是,承审法官认为“同性恋”一词仅是性向上的描述,客观上不足以贬抑社会评价,并未侵害原告名誉,不得因此用语请求赔偿。而前年基隆曾有一案例,法官认定“同性恋”是负面用语,判罚六万元。

据了解,这两名对簿公堂的男同志都已届中年,且具有高等学历。原告曾任高中升大学补习班老师,并出版过参考书,至於骂人的被告,则是新竹地区某私立大学的英文讲师。

原告向法院起诉指出,当时被告当着围观民众指他是“同性恋”、“老玻璃”及“鸡奸我”,还打伤他,因此要求赔偿精神损失。但被告则反指对方先骂他,他才还嘴,并认为双方都是同志,“玻璃”是同性恋者的代名词,并非负面评价,何来精神损失。

但法官却不认为“玻璃”等於“同性恋”,认为公然骂“老玻璃”,已使原告公然受辱,需赔偿精慰抚金5万元,加上遭殴打成伤的慰抚金5000元,合计需赔偿5万5000元。至於被告遭殴伤部分,则判决原告需赔偿医药费一千余元。

至於刑责部分双方都没讨到便宜,台北地院简易庭分别依伤害及公然侮辱罪,将两人各判拘役20日,缓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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