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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的国家、地区和不同的时代处于不同的转变过程中,并由此对应产生了三种对同性恋者不同的法律和政策:镇压、容忍和接受。
镇压的再生是和认为同性恋是‘罪恶’的看法相一致;容忍的政策是和认为同性恋是‘非罪’,但是是一种异常的、病态的现象这一看法相一致的;接受的政策是和认为同性恋是‘非异常现象’这一看法相一致的。
不同的国家、地区、民族由于历史传统的不同、社会发展阶段的不同,对同性恋的政策、态度是迥然不同的。
一:镇压政策
这种政策主张彻底地铲除同性恋者,以此来‘净化’社会,而这种铲除当然是以暴力、国家权力、强迫为手段的。这种政策从文化上说,往往和种族主义、异性恋优越主义或中心主义、排外主义、父系族制、大家庭主义联系在一起。它在观念上绝对化、教条化、抗拒发展和转变,不允许事物多元化地发展和作弹性处理,而且往往和专制、强权结合在一起的。
镇压政策最极端的表现就是将同性恋者斩尽杀绝。
在中世纪,同性恋者被欧洲教会指控为和魔鬼相勾结,对抗基督,或被指挥为播弄巫术和异端邪说,而受到鞭刑、宫刑或捆绑在柴堆上活活烧死。
人类历史上最严重的对同性恋的屠杀发生于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的德国,纳粹强迫每个同性恋者必须戴上两个倒转粉红色三角形的标记,并且把25万同性恋者送进了集中营。今天这个粉红色的三角形已经成为国际同性恋者反压迫的樗。在这个世界上,许多专制政权如西班牙的佛朗哥政权和美国臭名昭着的麦卡锡主义都是和压迫同性恋者联系在一起的。
比屠杀‘温和’一些的政策就是将同性恋者投入监狱或以其它方法将他们隔绝起来,强迫‘改造’‘治疗’。据考证,对同性恋者衽刑事化政策由来已久,从西文文化看可以追溯到公元6世纪的东罗马帝国,奇怪的是在中国古代历史上还没有发现这种刑事化政策的踪影。
无论是投入监狱还是强迫‘治疗’‘改造’,其最终目的都是消灭同性恋者,不过方法、手段不同罢了。然而,大量历史事实表明,在人类社会中,无论采取什么方法,同性恋者是消灭不了的。
二:容忍政策
对同性恋者采取容忍政策和采取镇压政策相比,是一个历史的进步。社会开始向民主、自由的方向发展,统治者对社会的控制逐渐采取较为温和的方式,而不是单纯地使用蠛,人和人之间的宽容度啬了,对生活方式的自由度啬了,事物也开始向多元化的方向发展了。
但是,容忍并不等于认同和赞成。政府和社会虽然不再镇压同性恋者,但还是认为同性恋是‘不道德’的、是‘坏事情’、是‘不正常’的,最好还是抗拒它、‘纠正’它。在实行容忍政策的情况下,虽然不把同性恋列入违法化、刑事化,但是无论在恋爱、婚姻、家庭和性生活方面,都仍然以异性变作为一种绝对的理想、标准和规范,并不断肯定异性恋的优越性。
因此,社会往往对同性恋问题保持沉默,隐藏有关资料,对这个问题拒绝刊登、讨论与报道,也可能阻止同性恋者发表意见,理由是‘同性恋是一个敏感而禁忌的问题,不便拿来公开讲座否则会造成不好的社会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同性恋者在人身安全上虽然很少感到危险,可是在心理上仍存在较为严重的受压迫感,他们感到孤立、受歧视,是‘下等人种’和‘二等公民’,无法正常生活。人们常常对他们投以怪异的目光,在大众传媒和人常谈话中丑化同性恋,同性恋者在求学、求职、升职以及许多人际效中常常受到歧视,以致许多同性恋者不得不隐瞒自己的同性恋行为,进行‘地下活动’,或以与异性结婚作为一种‘掩护’。




